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2010〕17号


印发《广东海洋大学第二专业和双学位人才培养模式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广东海洋大学第二专业和双学位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  东  海  洋  大  学

二O一O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教学  第二专业  双学位  办法  通知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8月26日印发


录入:谢  明

校对:刘  岭


广东海洋大学第二专业和双学位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党[2010]37号),培养具有交叉学科知识和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竞争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在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基础上实施第二专业和双学位制的人才培养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专业、双学位制是指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保证完成第一本科专业学习的基础上,同时跨学科门类修读另一个本科专业和学士学位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获得毕业资格和相应学士学位的教育形式。

第三条 第二专业是指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修读本专业(第一专业)的同时,修满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可得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毕业资格的教育形式。

第四条 双学位是指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修读本专业的同时,修读了另一学科门类所属的专业规定的学位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获得另外一个学科专业的学士学位的教育形式。

 

第二章 培养方案

第五条 实行“第二专业、双学位”制的专业必须是我校培养条件较好、社会需求量大的本科专业。相关学院要合理配置教学资源,认真制定第二专业、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精心组织,合理安排,确保教学质量。

第六条 第二专业、双学位培养方案采用学分制管理。第二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为50。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为60个学分,其中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方向课不低于50学分,毕业论文(设计)为5~10学分。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读第二专业、双学位的开始时间为第三学年第一学期。第四学年尚未修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其在校学习的年限按《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修读条件

第八条 我校全日制本科在读学生,第一至第三学期所修读本专业的课程(含任选课)的平均学分绩点在1.5以上,并符合学校学籍管理的要求,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可申请修读第二专业或双学位。

第九条 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可以在我校开设的专业中自主选择修读第二专业;只有修读的第二专业与第一专业跨学科门类才可能获得双学位。

第十条 申请修读第二专业或双学位的学生每人只能修读1个第二专业。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修读第二专业或双学位的学生,于第四学期第8~9周向所在学院递交修读申请表。所在学院结合学生第一至第三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对其修读资格进行初审,于第四学期第13周前将初审结果送教务处审核。教务处于第16周前公布录取结果。

第十二条 被录取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学生在第五学期第1周周三前凭录取通知书和一张一寸照片到第二专业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听课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作自动放弃处理,取消其修读资格。

第十三条 第二专业所在学院把已办理报到手续的学生名单及其所修专业的学分要求分别送学生所在学院、财务处和教务处。

 

第五章 教学安排

第十四条 修读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可以单独开班上课。修读人数少于20人的原则上不开班,学校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学生插班修读第二专业、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课程。

第十五条 第二专业、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应避免与第一专业教学安排相冲突。如果要修读的课程与第一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第一专业的教学安排。该课程可以在下一学期或学年补修;或在本课程开课前向第二专业的学院和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教师同意、开课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免听手续。免听的课程要在自学、完成作业的基础上,参加课程的期末考试取得学分。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在本专业未获得毕业的情况下,其学籍管理在其原所在学院;学生本专业已获毕业,则其学籍管理(包括本专业的学籍材料)归入第二专业或双学位所在学院;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各项测评按本专业进行。第二专业或双学位课程不及格,不影响本专业的学籍管理、毕业资格、学位授予及各项评比;

第十八条 修读第二专业或双学位的学生若需延长学习年限,应于每年五月底前提出申请,按《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在修读第二专业或双学位期间,第一专业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8学分的,取消其修读第二专业和双学位资格;第二专业或双学位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8学分的,取消其修读第二专业或双学位资格;

第二十条 学生在修读第二专业或双学位期间因考核作弊或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不论是否修满第二专业或双学位规定的学分,取消其修读第二专业或双学位资格;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末,第二专业或双学位所在学院应将修读学生的成绩送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对学生的继续修读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继续修读第二专业或双学位的学生,于下一学期起取消修读资格。学生因故不能继续修读第二专业或双学位的,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办理退修手续,经所在学院和第二专业或双学位所在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终止修读第二专业或双学位,对已获得的课程学分可作为本专业的专业任选课学分或公共选修课学分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读第二专业或双学位规定的课程并考核合格,具有第二专业毕业资格或具有双学位授予资格,所获得的学分可部分替代公共选修课、创业教育、创新教育及社会实践学分,但替代学分不超过12学分。

 

第七章 证书发放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满第二专业规定的学分,且已获得第一专业毕业证书和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可同时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证书,符合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双学位。

第二十五条 学生修满第二专业规定的学分,且获得第一专业毕业证书但未获得相应的学士学位资格,则只能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满第二专业规定的学分,但未能获得第一专业的毕业证书,其修读的第二专业只能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在校期间未修完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规定学分的学生,只发给已修课程的学习证明书。

 

第八章 收费办法

第二十八条 第二专业和双学位的修读实行有偿教育,学校按所修学分数收取修读费,教材费由修读的学生自理。

第二十九条 修读第二专业和双学位的学生应按收费标准一次性交清修读费,收费标准由学校财务处按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予以公示。学生中途自愿退修或被取消修读资格,已修读课程的修读费不予以退还,按学分退还尚未修读的课程的修读费。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