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粤学位办〔2016〕40号,附件1)和《广东海洋大学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与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校教务〔2018〕25号,附件2)的精神与要求,为做好我校2019年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专业设置与专业建设规划;
(二)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实施;
(三)师资队伍建设与教师教学和学术能力培养;
(四)教学经费投入与教学保障;
(五)实验室、实习基地、图书等教学条件建设与利用;
(六)教学管理与教学质量监控;
(七)教学建设与改革;
(八)人才培养质量;
(九)特色与优势。
具体内容及评估标准详见《广东海洋大学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估指标体系》(附件2中下载)。
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程序
(一)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在本专业负责人(或专业首席教师)指导下,认真总结人才培养经验,如实填写并提交《广东省普通高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在附件2中下载)及《广东海洋大学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在附件2中下载),撰写专业建设与改革总结报告(专业建设汇报编写提纲,在附件2中下载),并向所在单位教授委员会提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申请。
(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需于2019年3月15之前完成相关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工作,并于2019年3月18日之前向教务处提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教务处受学校学位委员会委托,根据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评估工作安排,按照日常检查评估与专家评估相结合的原则,开展专业评估与学士学位授予权增设审核评估工作。在2019年4月10日之前组织5–7名校内外专家对该专业是否具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复审,并形成复审意见。教务处根据专家复审意见,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该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建议。
(四)学校学位委员会在2019年4月15日之前召开会议,对教务处提交的是否授予该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建议进行审议,形成是否授予该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决议,经过不少于5天的公示,于4月25日前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三、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评估工作安排
按照日常检查评估与专家评估相结合的原则,开展专业评估与学士学位授予权增设审核评估工作。
(一)专业教学状态检查
专业教学状态检查具体安排见下表。
专业教学状态检查安排表
(二)专家评估(4月份召开专家评估会议)
1、汇报专业建设与改革情况
专业所在学院院长,围绕评估内容作专业建设与改革情况汇报,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定位与规划、培养方案、师资队伍、经费投入与使用、教学建设与改革、教学条件建设与利用、 教学管理、人才培养方案实施、人才培养质量、优势项目等。
2、参加评估会议人员
评估专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人,专业所在学院的院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专业所在系正副主任、专业负责人和骨干教师、教学秘书等相关人员,教务处工作人员。
3、评估会议议程
(1)分管教学副校长致辞
(2)专家组听取汇报
①所在学院院长汇报专业建设与改革情况;
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人汇报专家听课情况;
③教务处负责人汇报学生评教结果和教师座谈情况;
④学生处负责人汇报学生座谈情况;
⑤教务处负责人汇报实地检查教学资料情况。
(3)闭门会议(参会人员仅为:专家、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务处相关工作人员)
(4)反馈会
(5)学院领导致辞
(三)意见反馈及整改检查
教务处将整改意见反馈专业所在学院,学院根据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请各相关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专业所在学院抓紧落实申报工作。
附件:1.《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粤学位办〔2016〕40号)
2.《广东海洋大学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与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校教务〔2018〕25号)及其相关报表
3.广东海洋大学2019年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估工作方案
教务处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