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表编排是教学运行管理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优化教学资源配置,合理利用教师、教室及时间资源,科学进行教学管理,确保教学工作正常运行。为保证我校排课工作有序进行,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教学任务的落实
第一条 教学任务是指教师每学期应承担的教学计划内规定的课程教学任务,包括理论课程、实验课程、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
第二条 确定教学任务的依据是经学校批准实行的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教学活动中,人才培养方案确因特殊原因需对课程教学安排做调整的,相关学院提出计划调整方案,经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主讲教师须符合《广东海洋大学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
第四条 教学任务的落实原则
1、择优聘任。在全面考虑教师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尽可能安排学术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较好的教师担任课程的主讲教师。
2、原则上主讲教师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且有一年以上高校教龄,授课教师应具有所授课程所需的专业教育背景,获得相应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在本专业领域取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主编出版教材或专著等;确因教学急需,新引进教师在接受岗前培训合格,并通过院系组织试讲的前提下,可酌情安排课程教学任务;其他教师可以协助主讲教师承担部分教学任务。
3、原则上教师每学期承担本、专科理论教学不超过3门课程,其中初次任教的课程不能超过2门;
4、专业主干课程应安排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主讲任务,还根据需要可配备辅助教师,以保证辅导、答疑、实验、作业批改等教学环节的质量。
5、在安排教学任务时,主讲教师不得自定上课时间,对教学场地有特殊要求或因公需短期外出学习的应在课表编排以前说明。
6、评教不及格的教师或学校认为不适宜上课的教师,下一学期一般不安排教学任务。
7、无特殊需要,原则上不安排脱产进修人员承担课程教学任务,读硕、读博的教师经学校批准,与脱产进修人员相同,原则上不安排教学任务。
8、确因需要聘请校外人员、本校离退休教师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需按《广东海洋大学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海洋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延退、返聘管理的暂行规定》办理,并由开课单位于上一学期的第10周前提出申请,经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方可予以安排。管理人员拟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需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部门)、开课单位的批准,方可承担教学任务。
第五条 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落实教学任务,院负责排课的教务员负责管理工作;系或教研室(课程组)负责具体落实及协调任课教师。
第六条 实践教学任务的下达及落实应与理论课程的教学任务下达及安排同步完成。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学生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
二、课表编排原则
第七条 课表编排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本着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学生学习的原则。课表编排的依据是在各专业培养计划基础上形成的开课任务书。课表编排应注意每周和每日课程的均衡性与对称性,尽可能避免出现疏密不均的情况,保证课表的科学性、合理性与严肃性。课表编排的优先顺序是先排公共课,后排专业课。音、体、美、舞蹈等专业因教学场地受限,由教务处与相应开课单位共同协商排课。公共课由教务处与开课单位共同编排。
第八条 我校教学实行一学年二学期制(春、秋季学期),其中每一学期为19或20周,其中16周安排理论及实验教学,1~2周安排综合实践,1~2周安排考试。学期及教学周的具体起止时间以学校制定的校历为准。
第九条 我校实行全天排课制度,每天共五大节10小节课,每小节课授课时间为45分钟。上午包含第一、二大节(第1、2小节和3、4小节课),下午包含第三、四大节(第5、6小节和7、8小节课),晚上包含第五大节(第9、10小节课),各门课程原则上按一大节时间(两小节)安排教学。除公共任选课、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等课程外,其它课程一般不安排在周六和周日上课。每周三下午为全校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时间,原则上不排课。
第十条 课表编排应以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生学习效果为前提,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每学期各专业平均周学时一般控制在26学时左右;
2、除课程有特殊要求外,理论课超过32学时的课程一般安排全学期讲授,低于32学时的课程可适当安排集中讲授,但理论课周学时一般不超过4学时;
3、 各教学班同一学期同一门课程上课的教学场所尽可能相对固定;
4、在教学资源允许的前提下,理论教学尽量安排在上午,实验、实习及体育活动等课程的教学安排在下午;
5、同一门课程一般不安排一天授课两大节或两大节以上,确需在一天中连续安排授课的实践性较强的课程,经教务处审查同意后方可排课。
6、合班要求
(1)同计划学时、同教学要求、同学期不同班的课程,应合班授课。原则上,以讲授为主的不含实验课的公共课、学科基础课的理论课4个自然班合班上课,公共外语课2个自然班合班上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理论教学2个及以上自然班合班上课。专业(不含专业方向)招生为1个班的除外;
(2)选修课根据选课学生人数及教室资源由学校确定教学班规模;
(3)任课教师不得自行拆分班或合班上课。
7、采用双语教学的课程须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后编排课表。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须首先服从学校教学任务的安排,不得因本人在校外兼职、兼课等原因而对排课提出特别要求。任课教师受聘教学任务后,对所授课程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每学期第十周前提出书面申请,排课前,各开课单位对各任课教师提出的要求认真逐一研究和审查后排序报教务处教务科,由教务处统筹安排,酌情给予解决;课表排定后,再提要求的,原则上不再考虑。
我校采取计算机自动排课,所以在保证课表合理的前提下,对教师的某些主观要求一般不予照顾。有以下原因对排课提出特殊要求的,由教务处统筹安排,酌情给予解决。
1、夫妻双方均为专任教师且小孩正读幼稚园或小学1~5年级又未有其他家人照顾的;
2、女教师怀孕或在哺乳期的;
3、因身体健康原因的(需出具医院证明);
4、存在其它无法避免客观原因的。
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应申报及审批手续的课程,课表一经排定,任课教师必须按课表安排的教学场地组织教学。
三、排课程序
第十二条 排课按以下程序进行:
1、第4~8周,编制各单位开课任务书。高教研究室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在综合教务系统录入下学期各专业教学安排表,各学院依据人才培养方案核对各专业下学期教学安排,经核对无误后的教学安排表即为各单位开课任务书。对于不能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安排课程教学的,需提出调整方案阐述理由,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实施;
2、第5~6周,分专业方向报名。各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设置专业方向,并自行制定学生报名及分方向遴选办法,组织学生选报专业方向,原则上,每个专业方向人数不得低于20人;
3、第7~8周,各单位申请下学期公共任选课开设计划,高教研究室审批并公布下学期开设的全校性公共任选课,各开课单位落实任课教师;同时,各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学生选报专业任选课,每个专业任选课教学班学生选课人数不得低于25人;
4、第8周,教务科组织学院编制教学周程表;
5、第9周,各开课单位打印开课任务书并落实授课教师,期间,授课教师如对上课时间、上课教室有特殊要求的,须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及具体要求,经学院核实后报教务处酌情处理;
6、第9~10周,教务科分别与体育与休闲学院、保卫处、思想理论课教学部、实验教学部、理学院、外国语学院等单位协商,提早编排全校性公共课和学科基础课,如军事理论课、思政课、计算中心公共课、物理课和化学实验课、大学英语等课程;
7、第11~12周上半周,各开课单位在综合教务系统中录入教师开课任务书;包括录入课程名称、教师、班级、人数、教室类型、上课周次等信息。期间,要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不能擅自增大或缩小课程周学时数;对在课程考核周没有实践性教学安排的学生班,应有二到三门课程的上课时间安排在16周或之后结束。
8、第12周下半周,教务科负责根据各开课单位录入的教师开课任务书,以及教师、教室类型、实验室资源分布情况和学生课程负担,综合平衡,编制课表初稿,明确课程名称、学生、教师及上课时间、上课地点;
9、第14~15周,各单位核对课表。各教学单位负责排课的教务员根据已核对的单位开课任务书为依据认真核对课表初稿,检查是否有漏班漏课情况、学时学分、合班情况等是否正确;实验课是否已全部指定实验室、需断周的班级课程是否已断周、教师所需教室类型是否匹配;以及学生班是否有二到三门课程的上课时间安排在16周或之后结束。若有差错,及时报教务处教务科,由教务科变更,若检查无误,则将初排课表发给任课教师,由任课教师进行核对,教师如对初排课表有异议(上课时间、地点)应及时反映给负责排课的教务员,由院(系)办公室对异议进行审核,将确需调整的课程统一报教务处教务科,教务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初排课表进行调整,尽量满足教师的合理要求;
10、第16周,教务科确定课表,停止调课、上传选课数据;各开课单位负责排课的教务员应及时将确定后的课表加盖学院公章后发给各授课教师、学生班级、实验室(含机房)等,经确认的教师课表即为教师教学任务书;
11、第17周,各单位组织教师编制教材使用计划,经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教材科审批;
12、第16/17~19/20周,全校学生网上选课(公共任选课、体育课);包括预选、正选、补退选,正选结束后,各开课单位应将除公共任选课及体育课以外的“学生教学记录表”发放给授课教师;
13、在下学期开学前将公共任选课及体育课的“学生教学记录表”发放给授课教师。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之前,调整过上课教师、时间、地点上课的学院,应认真检查核对教师、学生课表是否一致,并及时将已调整的上课时间、教室等有关事项通知相关教师和学生班。
第十四条 教务处将正式课表公布在教务处网站上。课表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任课教师。教师应按人才培养方案和课表中规定的时间,按课表完成教学任务,不得擅自提前或延期结束课程。如确需提前或延期结束的,主讲教师应提出书面报告,经系教学主任、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各专业的教学管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