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考试监考力度,认真落实考试质量和监考员责任制,学校实施考试巡考制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试巡考制度指学校指定巡考员,负责对各种类型的考试进行监督、指导等;
二、巡考员主要由学校、教务处、教学督导组成员、各教学单位领导和教务处各科室人员、学院教务员担任;
三、巡考员应熟悉与考试相关的规章制度;
四、巡考员主要根据《广东海洋大学监考员监考守则》和《广东海洋大学学生考试守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巡考,对监考工作中监考员进行监督,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没有很好地履行监考职责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防止出现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
五、巡考员应同时察看学生遵守考纪情况,对制止学生的各种违规行为具有和监考人员同等的责任和权利,但考场记录中的违规登记工作应由监考人员填写,对监考员不予配合的,巡考人员应及时向学校教务处反映;
六、巡考员可根据考场实际情况,有权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务和有关问题;
七、对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对学生违纪现象制止不坚决的监考员,要及时提醒,对监考不力、严重失职的监考人员要及时建议教务处予以调换;
八、巡考员需全程进行巡考,考试结束后要按要求如实填写《广东海洋大学考场情况检查表》或《巡考员评议表》交教务处。